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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众e通卡章程

第一条  为了明确发卡机构、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、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、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等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大众e通积点卡是由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众商务公司”)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,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发售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和取得大众e通积点卡的同时即成为大众e通积点卡的持卡人(以下简称“持卡人”)。持卡人应包括因其他方式取得大众e通积点卡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单位或自然人。
第三条  发卡机构、持卡人、特约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和使用大众e通积点卡时应遵守本章程。
第四条  大众e通积点卡为不记名卡。持卡人凭大众e通积点卡可在大众商务公司指定商户进行消费,消费时商户不再提供发票。大众e通积点卡仅提供人民币支付服务,卡内资金不计息。大众e通积点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,可以在公司网站上查询余额和交易记录。
第五条  大众e通积点卡设定有效期为三年,每张面值限额不超过1000元,不能充值、挂失或赎回。积点卡过期后可以到大众商务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续期,每次续期的有效期为一年,自续期之日起算。
第六条  大众e通积点卡设有POS交易密码但不能修改。妥善保管密码,不应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,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,不得挂失。因遗失或人为损坏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第七条  持卡人可以在公司网站通过大众e通积点卡为车e通卡(记名卡)充值,每张车e通卡(记名卡)面值限额(包括充值后余额)不超过5000元。
第八条  持卡人在大众商务公司指定商户的各类交易终端、自助设备进行消费等交易时,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、大众商务公司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。持卡人可在大众商务公司网站查询相关规定和更新内容。
第九条  购卡人在购卡时须完整填写大众商务公司的《购卡登记表》,并支付届时有效的《大众e通积点卡使用说明》中列明的相关费用。
第十条  购卡人应完整阅读、详细了解大众e通积点卡的章程,如实填写《购卡登记表》中各项内容,经购卡人签字确认的《购卡登记表》是购卡人与大众商务公司之间有效的购卡合同,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《大众e通积点卡使用说明》中的各项规定。
第十一条  购卡人可通过现金、支票及银行转账支付购卡。
1、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,000元(含)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,000元(含)以上的,购卡人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购买;
2、对于一次性购买10,000元(含)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商务公司将进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。“单位有效身份证件”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,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;“个人有效身份证件”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,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。
第十二条  大众商务公司依法对购卡人、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,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。
第十三条 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大众商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,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。
1、持卡人与他人合谋、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;
2、发卡机构依法调查相关情况,遭持卡人拒绝的。
第十四条  大众e通积点卡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使用规则将依据《大众e通积点卡使用说明》的有关细则。
第十五条  大众商务公司的公司地址、客户服务及购卡热线在公司网站www.dz-card.com中详细列示。
第十六条  如大众商务公司因机构解散、依法被撤销、被宣告破产,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,将依届时公布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有效的《客户权益保障方案》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预付卡。
第十七条 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,本章程内容将不时予以更新。本章程由大众商务公司制定、修改和解释。大众商务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,将通过指定网站和门店等予以公告。
第十八条  大众商务公司与加盟商户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,还应按双方签订的《商务加盟合同》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、义务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十九条  本章程由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制定,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。本卡销售前,大众商务公司已就相关条款向客户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,客户已经知晓并认可本章程的全部内容。
第二十条  本章程如有修改或调整,公司将提前30日在网点、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。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,公司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,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,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第二十一条  在本章程修改或调整并公布之前发行的预付卡,持卡人除应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外,其它按发行该预付卡时的原章程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  本章程自2014年6月30日公布和生效。